广州互联网法院于8月14日召开护航数字文体产业发展媒体见面会,集中发布涉数字体育纠纷典型案例。
2025年8月,广州市委政法委开展以“激情全运 法治同行”为主题的广州法治建设主题宣传月活动。为强化数字文体产业司法保障,助力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顺利举办,广州互联网法院于8月14日召开护航数字文体产业发展媒体见面会,集中发布涉数字体育纠纷典型案例,联动企业、学界共话文体产业有序发展路径,为数字文体产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司法动能。
会议介绍,广州互联网法院立足司法审判职能,紧扣数字经济发展脉搏,2024年以来共受理广州市辖区内涉数字文体产业纠纷案件22839件,审结20410件,以高效司法实践构建全链条保障体系。高质效办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数字文体作品网络传播秩序,营造公平有序数字文体市场生态。充分发挥涉网案件集中管辖优势,强化涉数字文体纠纷规则引领,赋能网络游戏、数字体育、AI新业态等数字文体产业高质量发展。延伸司法治理效能,实质性解纷、前瞻性调研、多元化治理多措并举,将法治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优化数字文体产业发展生态。
会上发布了涉数字体育纠纷十大典型案例,聚焦规范重大赛事传播、数字文化创作、体育消费秩序,对电竞赛事直播节目是否构成视听作品、截取体育赛事节目内容制作GIF动图传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未经授权使用运动员肖像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予以回应,为数字文体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企业代表结合实践分享了切身体会。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代表表示,央视在重大赛事版权保护工作中,面临侵权下线滞后、平台主动治理意识不足等现实挑战,广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明确了针对重大体育赛事,平台应主动承担责任,为文体行业版权保护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
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表指出,当前数字体育正处于黄金发展期,但赛事侵权存在独创性认定难、权利归属证明复杂、侵权行为隐蔽等痛点。广州互联网法院率先明确电竞赛事直播节目的作品属性,确立直播侵权案件法律竞合处理原则,为权利人提供了清晰的维权指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万勇教授连线作出专业点评,高度肯定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他表示,我国《著作权法》修订为体育赛事节目保护解决了部分制度性问题,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进一步厘清了法律适用中的模糊地带,积极回应新业态带来的挑战。
互动环节中,媒体记者就数字文体领域司法实践、企业发展等问题与在场人员深入交流,现场气氛热烈。
此次活动充分展现了司法机关、企业、学界在护航数字文体产业发展中的协同合力,为即将到来的第十五届全国运动会凝聚法治共识、筑牢法治保障,推动数字文体产业在法治轨道上持续迸发创新活力,为建设体育强国、文化强国贡献法治力量。
案例1:某网络公司诉某计算机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截取赛事节目内容制作GIF动图传播不构成合理使用
案例2:某网络公司诉某传媒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直播境外第三方体育赛事画面构成对区域专有使用权人广播权的侵害
案例3:某网络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案——直播平台在热门体育赛事直播侵权中应负更高的注意义务
案例4:某科技公司诉某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具有独创性的电竞赛事直播节目构成视听作品
案例5:某科技公司诉某贸易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未经授权演绎自运动员肖像的表情包构成美术作品的仍不得擅自传播
案例6:某甲诉某商务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时事报道中合理使用运动员肖像不构成侵权
案例7:某乙诉某信息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使用运动员姓名、肖像用于商业推广构成侵权
案例8:某体育公司诉某发展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未经许可公开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体育赛事照片构成侵权
案例9:某运动公司诉梁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擅自录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运动课程视频售卖应赔偿
案例10:某体育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以事实为基础发表维权声明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某网络公司诉某计算机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截取赛事节目内容制作GIF动图传播不构成合理使用
某网络公司经授权,对2020年东京奥运会赛事视听作品以及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制作、播出的该体育赛事电视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权利。某网络公司发现某计算机公司未经许可,在2020年东京奥运会进行期间,截取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播放的电视内容,制作成GIF动图、截图,并在其运营的网站及移动客户端软件,通过“奥运”专题板块、“赛事中心”板块、“战报”或“直播”等方式向公众提供,遂向法院请求判令某计算机公司停止侵犯其就2020年东京奥运会赛事视听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其就该赛事节目享有的广播组织权的行为,并赔偿损失。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体育赛事视频画面构成视听作品,制作播出节目的电视台享有广播组织权,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为电视节目本身而非电视信号。广播组织权人有权将电视节目进行许可,且被授权主体不应限于具有广播组织条件的单位。截取赛事节目内容制作GIF动图、截图进行传播的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判决某计算机公司赔偿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108万元。
本案明确了截取赛事节目内容制作GIF动图传播构成侵权的认定标准,虽然GIF动图仅是整个赛事的片段,但多截取自体育比赛的精彩甚至夺冠时刻,为网络用户观赏赛事过程精彩视频画面提供了与观看体育赛事直播或录像同样的观赏效果,产生了现实的替代效应。将其认定为侵权,为类似行为划定了法律边界,防止他人通过截取片段的方式变相侵害体育节目的智力成果,也为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的碎片化传播侵权纠纷提供了清晰指引,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
在以往著作权法框架内,电视节目通过网络进行交互式传播的行为,并未有明确的规范与界定。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修订了广播组织权的相关内容,为电视节目网络传播行为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指引。在当前体育赛事传播形式日益多样、相关权利保护面临新挑战的情况下,本案的审理明晰了广播组织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不仅为广播组织及经授权的非广播组织提供了维权依据,也引导网络传播平台在传播电视节目内容时更加注重广播组织权利保护,推动体育赛事传播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某网络公司诉某传媒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直播境外第三方体育赛事画面构成对区域专有使用权人广播权的侵害
某网络公司享有“2020欧洲杯足球赛”节目在我国大陆地区以直播、延播和集锦形式,以非交互式和/或点播方式提供全部场次比赛的音频和音视频播放的权利及维权权利。某网络公司认为某传媒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直播间向公众提供案涉赛事节目实时在线播放,侵害了其对案涉赛事画面享有的广播权。某传媒公司抗辩被诉侵权直播间使用的赛事画面并非来源于某网络公司平台,而是引用境外其他平台的节目画面,某网络公司就该境外平台播出的赛事节目画面并未获得授权,故不侵害某网络公司的广播权。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因权利人经授权享有区域内体育赛事节目专有使用权,即使侵权直播画面来自境外,利用该赛事画面进行直播的行为也应当被认定为侵害广播权。判决某传媒公司赔偿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支出共计30万元。
近年来,越来越多高水平国际体育赛事被引进国内,尽管体育赛事的版权保护意识和水平都有了较大提升,但针对重大体育赛事的盗播现象仍屡禁不止。司法实务的认定难点已经从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的判断,逐渐转变为盗播行为的侵权性质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的注意义务以及间接侵权的认定。
在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的传播链条变得更加复杂,除了直接侵权外,还出现了通过境外第三方信号实施间接传播等多种侵权行为方式,本案不仅对上述实施间接传播的侵权行为性质作出明确认定,更是对直播平台的规范经营作出指引,平台不能以“内容来源非直接侵权对象”免除责任,需建立更为完善的内容审核机制,注意通过第三方平台间接传播侵权内容的风险,在有效保障重大体育赛事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同时,有序引导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化发展。
某网络公司诉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案——直播平台在热门体育赛事直播侵权中应负更高的注意义务
某网络公司经欧足联等授权,获得某欧洲杯赛事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广播权等权利及相应维权权利。赛事期间,某网络公司发现某科技公司运营的直播平台中,电子竞技平台大量用户未经授权实时直播欧洲杯比赛,覆盖绝大部分场次比赛,经随机取证发现了上百个直播间侵权直播。某网络公司在赛程期间多次向某科技公司发送侵权投诉,要求删除侵权内容并采取必要行动防止反复侵权,但侵权直播仍持续出现。某网络公司主张某科技公司侵害其就该赛事节目享有的广播权,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某科技公司辩称其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内容由用户提供,其已积极采取了处罚直播间等必要措施,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直播平台在赛事热播期间持续直播高知名度的案涉赛事,平台经营者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且某网络公司持续多次发出侵权投诉,侵权内容发布时间及区域集中,直播间标题、封面等侵权信息显著,某科技公司作为平台运营方,在有相应机制设置和管理能力的情况下,明知平台存在侵权或侵权高风险,仅对多数侵权直播间采取“断播画面一分钟”的轻微措施,未尽到与其服务模式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未采取有效合理措施阻遏侵权事实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某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费用。
直播经济已成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而顶级体育赛事正是极具爆发力的流量入口,当前直播平台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规则滞后、平台责任承担模糊等问题。本案明晰了平台责任边界,确立了针对热门赛事“平台应负更高注意义务”的规则,明确了平台应采取与其管理能力相适应的阻止侵权措施,不能以“用户上传”或“技术中立”为由免责。本案的高额判赔传递“侵权代价应体现授权成本”的司法信号,有助于遏制体育直播领域的侵权乱象。
本案明确划定了直播平台责任承担的边界,为大型赛事的广播权保护提供了可复制的范式,同时,通过从平台监管层面阻断盗播对授权市场的冲击,保障体育赛事多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助推体育产业与数字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共生共赢。
某科技公司诉某网络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具有独创性的电竞赛事直播节目构成视听作品
某科技公司与欧洲著名电竞公司ESL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取得ESL等电竞赛事的中文直播权,并通过其直播平台同步直播电竞赛事。某科技公司发现某网络公司运营的直播平台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直播ESL系列赛事,并多次书面发函要求对侵权主播予以处罚,但被诉直播平台仍然持续对涉案赛事进行直播,反复侵权的时间长达整个赛季。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电竞赛事直播在体现制作者对内容设计编排的独立构思,达到构成作品所需的创造性高度基础上,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案涉电竞赛事直播画面符合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客观表现形式和传播利用方式,构成视听作品。判决某网络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2003年,国家体育总局首次批准将电子竞技列为体育竞赛项目,经过近二十年发展,电子竞技项目已作为正式比赛项目加入到2022年杭州亚运会。本案判决首次认定电竞赛事直播节目与传统体育赛事直播具有同等地位,系全国首例认定盗播电竞赛事直播节目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案件。
在原《著作权法》所列举的各项有名权利均无法实现对电竞赛事直播节目保护时,本案判决率先适用兜底权利条款进行保护,为规制盗播他人电竞赛事节目的行为提供了全新司法裁判思路,通过司法裁判维护了电子竞技类游戏产业的良好生态,有助于引导电竞赛事直播行业这一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
某科技公司诉某贸易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未经授权演绎自运动员肖像的表情包构成美术作品的仍不得擅自传播
某科技公司是案涉表情包图片《H》的著作权人,该表情包系从某运动员采访照片演绎而来。某贸易公司在其汽车销售的推文中使用了上述表情包。某科技公司认为某贸易公司侵犯了其对表情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表达,案涉表情包虽源自运动员采访照片,但并非原样复制,其线条简单、表达清晰,在色彩、构图等方面亦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可以认定为美术作品。虽然表情包制作者未取得肖像权人、图片拍摄者授权,但其他人未经许可亦不得使用。判决某贸易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
本案明确了侵权演绎作品具有独创性和违法性的双重特点,违法性不会导致作品丧失独创性,但会影响作品的传播和著作权人的获利。未经许可使用运动员个人形象照片进行再创作,如果创作成果构成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可认定为美术作品。对于该美术作品,因侵害他人肖像权,著作权人不得从不法行为中获利。但是对于他人擅自传播的,著作权人有权要求停止。本案在规制侵权行为、鼓励创作的同时,对于演绎作品市场良性发展有较强的规范作用。
案例6:某甲诉某商务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时事报道中合理使用运动员肖像不构成侵权
案例7:某乙诉某信息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使用运动员姓名、肖像用于商业推广构成侵权
案例8:某体育公司诉某发展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未经许可公开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体育赛事照片构成侵权
案例9:某运动公司诉梁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擅自录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运动课程视频售卖应赔偿
案例10:某体育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以事实为基础发表维权声明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某甲诉某商务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时事报道中合理使用运动员肖像不构成侵权
某甲系知名运动员。某商务公司系涉案公众号的认证主体。某甲发现该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了案涉文章,使用了其在赛场上的肖像图片,并在文章尾部配有公司基本信息。某甲认为,某商务公司擅自使用某甲的肖像图片,旨在利用某甲的社会知名度为其引流,从而达到推广品牌的目的,已经造成了经济利益的损失,侵犯了某甲的肖像权。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涉文章在体育比赛第二天即发布,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内容聚焦时事本身,与公司业务无主观关联,客观上也不足以误导公众将其视为进行商业推广的“隐性广告”。某甲作为公众人物,在比赛中被拍摄的肖像作品具有较高的公共属性,肖像的财产权益在和公共利益冲突时应予以适当平衡。判决驳回某甲全部诉讼请求。
数字时代,网络传播的便捷性给公众人物肖像传播提供了更为快速的渠道,也造成了肖像侵权风险的增加。运动员作为公众人物,具有更高的社会关注与影响力,其肖像具有一定公共属性,不仅属于个人隐私,还涉及公众知情权与社会监督效能,属于公共利益范畴,这要求其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负有更高的容忍义务。为公共利益目的合理使用运动员肖像,不构成侵权。
本案明确了互联网环境下肖像权合理使用边界,平衡了自媒体在网络平台发布体育赛事资讯等时事报道与运动员等公众人物肖像权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有助于营造良好的网络秩序,为数字时代探索肖像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动态平衡机制提供司法范本。
某乙诉某信息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使用运动员姓名、肖像用于商业推广构成侵权
著名运动员某乙发现某信息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配图文章。该推文使用了某乙肖像图片9张,并植入“找教练,就到爱教练”等广告语及大量公司业务宣传用于推广其私人教练服务平台。某乙认为某信息公司未经授权在商业推广中使用其肖像,侵犯了某乙的肖像权。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运动员作为公众人物容忍义务仅限于公益性报道,直接用于商业推广的行为逾越合理限度。被诉文章内容仅有少量篇幅赛事信息,大部分内容植入被告公司品牌和业务,性质应认定为商业推广,案涉文章使用运动员肖像的行为易致公众误认运动员与该公司业务存在关联,不构成基于公共利益的合理使用。判决某信息公司向某乙赔偿经济损失。
姓名权、肖像权是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知名运动员作为公众人物,社会影响力较大,其姓名、肖像蕴含较高经济价值,商家未经许可擅自使其姓名、肖像用于商品及广告宣传,是常见的侵权形式。本案准确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明晰侵权认定标准,严格区分公益报道与商业推广行为,为网络名人肖像权保护确立了清晰边界,明确了公众人物容忍义务仅限于公益报道,不应扩张至未经许可的直接商业利用。法院综合考量名人代言利益受损情况、侵权情节、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及获利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民事责任和赔偿金额,不仅彰显了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力度,还为规制网络人格权商业化利用、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提供司法裁判范本。
某体育公司诉某发展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未经许可公开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体育赛事照片构成侵权
某体育公司与某发展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体育竞赛组织,双方均组织过相同体育项目赛事。某体育公司于2017年、2020年、2023年组织垂直马拉松体育赛事过程中,多次委托案外人拍摄活动视频及花絮照片,并约定著作权归属于某体育公司。2024年,某体育公司发现,某发展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公众号发布的志愿者招募推文中,使用某体育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三张摄影图片,侵害其对案涉摄影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未经许可擅自将案涉摄影作品以“公之于众”的方式展示在开放性的、不特定人均可浏览的微信公众号上,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案涉摄影作品,侵害了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某发展公司赔偿某体育公司经济损失以及维权合理开支。
在微信公众号的推文中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图片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本案判决凸显了法院对网络著作权的严格保护。尤其需要关注的是,本案两公司同属某项小众体育赛事的组织方,本案向体育行业释放明确信号,市场竞争必须以尊重知识产权为前提,任何擅用他人成果牟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从而有助于规范体育行业秩序,促进体育行业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某运动公司诉梁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擅自录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运动课程视频售卖应赔偿
某运动公司是某瑜伽课程的著作权人,其通过网络平台直播,向购买课程的学员进行授课。梁某是某运动公司的学员,其未经许可擅自录制案涉课程视频,并在闲鱼平台上以低廉的价格对外出售,以百度网盘链接的方式传播相关课程。某运动公司认为,梁某的行为侵犯了案涉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未经授权许可,擅自通过翻拍的方式录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运动课程视频并售卖,通过网盘链接分享传播,侵犯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梁某立即停止侵害,向某运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近年来,“刘畊宏女孩”等健身热潮的产生展现了人民群众对于健康运动的追求,是全民健身事业蓬勃发展的生动体现,而大量运动课程的在线传播凭借其优质资源聚集、突破时空限制等优势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多元学习需求,为人们提供了足不出户进行科学、系统运动健身的机会。然而,网络课程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许多盗版网课视频在电商平台、社交平台被以低廉的价格出售,严重损害了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依法认定行为人在电商平台售卖、通过网盘传播侵权网课视频等行为的侵权性质,厘清了网络环境下常见的侵权行为模式及法律定性标准,明确了网络课程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著作权法保护,在规范网络用户行为的同时,保护和鼓励作者创作、传播更多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在线教育课程。
某体育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以事实为基础发表维权声明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某科技公司作为经营体育用品制造零售的企业,于2017年注册主要用于中考训练的运动绳“某汇”商标;某体育公司作为经营互联网销售的企业,于2021年获案外人蔡某授权使用商标“某汇中考”。某科技公司于其官网商品销售页面发布《几个步骤辨别真假某汇跳绳》内容,载明跳绳正品信息、线上正品销售途径,并指出“某汇中考”等跳绳为假货。某体育公司则在微信公众号内嵌了案外人蔡某经营店铺的商品链接,链接页面载明《重大通知》,教大家如何辨别假货,并指出“某汇中考”为正品。某体育公司认为某科技公司相关行为侵害其名誉权,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某科技公司亦以某体育公司侵害其名誉权为由提起反诉。
广州互联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某科技公司案涉言论陈述的内容与其所举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大致吻合,其发布言论时确有相当理由确信其陈述为事实,在此基础上,其意见表达系出于维护市场利益,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某体育公司案涉言论则仅系提醒消费者辨别“某汇中考”与其他公司商品,亦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判决驳回某体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同时驳回某科技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中国体育用品市场竞争激烈,行业细分市场众多,企业数量庞大,《中国体育用品业年度发展报告(2024)》显示,2023年体育用品制造及销售总产出首次突破2万亿大关。随着体育用品企业自主品牌维护及商标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在互联网平台上发表维权声明的做法愈发常见,由此引发的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也愈加增多。现下,对于维权声明应否判定为侵害名誉权的内部确信逻辑,存在合理维权与侵权言论的界限模糊、过错认定标准不一致等问题。本案明确对维权声明是否侵害名誉权的判定应当从维权声明的事实陈述及意见表达两个部分进行分别判断。事实性陈述是意见表达的基础,声明内容与查明事实能够被认定为基本吻合的,基于事实陈述所产生的意见表达亦不应认定为侵权。
本案清晰阐明了维权声明侵害名誉权的判断要素及标准,厘清了事实性评价与恶意诽谤的界限,通过区分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印证定案证据与陈述内容能否形成确信,为推动体育用品企业良性竞争,平衡好市场主体维权需求与公平竞争秩序提供司法保障。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A股:如果接下来迎来牛市,不妨用最笨的方法赚最多的钱,稳赚
王晶再曝港圈秘事:谢霆锋张柏芝线岁罗志祥近况曝光!去国外开演唱会和粉丝击掌
OPPO / vivo / 小米 / 荣耀 / 联想联合推出隐私权限体系
2025年PC怎么买?认准这一点,性能/能效/AI/静音各种体验全都要